上市公司開展要約收購,目前主要依據為《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具體流程,建議您參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業務指引》。同時,提示您注意以下要點:
一、可自愿要約收購。
二、必須要約收購的情況: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如繼續增持應要約收購。
三、其他注意事項:(一)預定收購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二)支付形式:1、應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情況:(1)為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2)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銀行。2、以依法可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提供該證券發行人近3年經審計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盡職調查工作。(四)收購價格:1、同一種類股票要約價格,不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2、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財務顧問應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五)收購期間:除非出現競爭要約,否則不少于30日且不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六)收購人在特定期間的不作為義務:1、作出公告后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2、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除非出現競爭要約,不得變更收購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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