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98修訂)》第二條的定義: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的技術信息是指技術秘訣、工藝流程、設計圖紙、技術數據、化學配方、制造方法、技術資料、技術情報等技術科學方面的專有知識,也就是技術秘密所保護的對象。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并且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的進一步解釋: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與實用新型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同時還應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規定。
技術秘密和專利之間又存在一定的重疊關系,即權利人就同一項新技術既可以去申請專利,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也可以選擇作為技術秘密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但由于技術秘密必須處于保密狀態,而專利申請之后必須要被公開,因此,權利人只能選擇一種保護方式,不能同時享受兩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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